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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二期)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0-10-02  发布:网站管理员  浏览:8086  举报:投诉举报

    因龙游县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项目的文化事业以及旧城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龙政发〔2017〕130号)的有关规定,本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龙游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房征字〔2020〕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游县旧城改造征收指挥部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本征收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二期)范围图

    2.龙游县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二期)补偿方案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附件2

    龙游县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二期)补偿方案

    因文化事业以及旧城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龙政发〔2017〕130号)《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标准》(龙政办发〔2017〕1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龙游县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1日公布的《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二期)范围的公告》。

    二、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时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为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为龙游县旧城改造征收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龙洲街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四、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户共9户,其中住宅6户,建筑面积约919.86㎡;商业2户,建筑面积约64.81㎡;商住混合1户,建筑面积98.82㎡;另有储藏室27间,面积约170.38㎡,其所依附的主体房屋未列入本次征收范围。

    五、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和个人底层商业店面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2.因27间储藏室,属于附属用房,不提供产权调换方式。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征收27间储藏室,给予被征收附属用房评估价值补偿及其装修补偿。

    (三)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1)住宅房屋

    现房:①祥云家苑(现名为:龙都锦城),户型建筑面积70㎡-140㎡。具体户型套数另行公布。

    ②西湖沿家苑,户型建筑面积100㎡-125㎡。具体户型套数另行公布。

    (2)商业用房

    期房:端礼小区底层店面房,具体户型套数另行公布。

    2.选房原则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按照先签约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3.结算规定

    (1)住宅产权调换和结算规定

    允许被征收人选择大于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对等面积部分以片区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对等置换基准,结合成新率、楼层等因素修正结算找补差价。增购10㎡(含)以内的面积部分,按购买房屋市场评估价格70%的优惠价结算;因被收购房屋面积较小,增购10㎡后仍不足60㎡的,可以按该优惠价增购至60㎡。按优惠价增购后,每户可按市场评估价再增购30㎡。电梯井分摊面积不支付房款。

    (2)商业店面产权调换和结算规定

    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且同等间数的商业店面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和间数的除外。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政策执行,并结算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

    (1)现房安置

    现房安置交付时间为被征收人办理腾空结算及选房手续后交付。

    (2)期房安置

    期房安置交付时间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

    六、各项补助费用和奖励标准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1.搬迁费

    (1)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0㎡(含)以内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超出60㎡部分,按10元/㎡计算。

    (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30元/㎡计算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本项目征收房屋不提供周转用房。

    (1)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月12元/㎡计发,计发标准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发标准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12个月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自搬迁公告规定截止之月起超过24个月安置房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项目征收启动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不超过200㎡(含)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布的签约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签约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该项奖励取消。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该项奖励取消。

    (四)完全签约奖励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下列方式给予完全签约奖励:

    一个组的所有产权户在签约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5日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20000元;于起始之日起第6日至第15日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16000元;于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日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12000元。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取消该项奖励。

    本项目组的划分是一户为一组。

    (五)征收27间储藏室,属于附属用房,不计发上述各项补助费用和奖励。

    七、土地用途认定和土地收益金收取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或未明确用途的,其用途按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确认;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认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

    八、产权户的认定

    本方案中的“产权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个产权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产权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按一个产权户认定。

    九、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补偿决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报龙游县人民政府审查,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龙游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空搬迁的,由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龙政发〔2017〕130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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